東南消息 30日,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決定根據社會保險法的相關規定,修改了《福建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福建省失業保險條例》部分條款。 其中明確,企業和城鎮個體勞動者不按規定期限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在失業保險方面,違反條例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關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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