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有關規定,現將2012年市區江海堤防工程維護管理費征繳有關通知如下: 一、工業企業江海堤防工程維護費由原來按照上年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的0.9‰改為按照流轉稅額的0.9‰征收。 二、凡屬應繳納市區江海堤防維護管理費的中小企業(不含工業企業),按國家規定標準的25%收取。中小企業界定標準按《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執行。 三、非工業企業的大型企業,市區江海堤防工程維護管理費按國家規定征收標準的50%收取。 四、根據漳政綜[2007]202號文第五條規定,市區江海堤防工程維護管理費實行集中統一征收,征收期為每年4月份和5月份。繳費人應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江海堤防工程維護管理費。
漳州市水利局 漳州市地方稅務局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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