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2、勞動部《關于企業實施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 3、《福建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問題的通知》 4、關于進一步規范企業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有關問題的通知 二、受理條件: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勞動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需要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三、提報材料: 1、企業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或不定時工作制的請示和申報表;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公章); 3、企業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或不定時工作制的實施方案,其內容包括: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或不定時工作制的具體工種或崗位、職工數量、實施周期、申請期限、工資支付和休息休假辦法、勞動保護和安全衛生條件措施; 4、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工會組織對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或不定時工作制實施方案的書面意見以及公示情況的報告; 5、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或不定時工作制工種崗位人員花名冊(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應經職工簽名認可); 6、實施周期期滿企業再次申請的,應當書面報告原實施方案的執行情況; 7、企業的勞動用工備案記錄; 8、企業申報涉及到勞務派遣人員的,應提供勞動力派遣單位書面意見。 四、辦理程序: 1、用人單位向審批機關(屬地管理)提交申請材料; 2、審批機關應當在收到書面申請材料后規定的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單位; 3、審批機關認為必要的,可以對申請單位進行現場核查;現場核查和批復工作應當在規定的工作日內完成。特殊情況經本單位負責人批準,可適當延長時間。 4、審批機關做出批復決定后應當及時通知申請單位。申請單位應當在收到批準文書之日起十日內,將批準文書公示或者告知職工。 五、辦理時限:十五日 六、收費情況:不收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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